|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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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在法院行公證結婚者,法院應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公證書與戶籍法之結婚證明書有同一效力。 | 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
一、第二項新增。
二、賦予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之義務,免除當事人自行前往戶政機關補辦登記的成本。又結婚公證書是法院所作成,公信力極高,爰賦予與戶政機關發給之結婚證明書同一效力,使當事人無須另行申請結婚證明書,並可因此節省規費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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