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連署人
何欣純
何欣純
林淑芬
林淑芬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應元
李應元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昆澤
李昆澤
周倪安
周倪安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節如
陳節如
葉宜津
葉宜津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其邁
陳其邁
吳秉叡
吳秉叡
薛凌
薛凌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明文
陳明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在法院行公證結婚者,法院應通知該管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公證書與戶籍法之結婚證明書有同一效力。 第九百八十二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一、第二項新增。 二、賦予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之義務,免除當事人自行前往戶政機關補辦登記的成本。又結婚公證書是法院所作成,公信力極高,爰賦予與戶政機關發給之結婚證明書同一效力,使當事人無須另行申請結婚證明書,並可因此節省規費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