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連署人
曾巨威
曾巨威
羅明才
羅明才
費鴻泰
費鴻泰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昇
吳育昇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江惠貞
江惠貞
羅淑蕾
羅淑蕾
王育敏
王育敏
蔣乃辛
蔣乃辛
陳碧涵
陳碧涵
王廷升
王廷升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陳淑慧
陳淑慧
盧嘉辰
盧嘉辰
蘇清泉
蘇清泉
潘維剛
潘維剛
林國正
林國正
賴振昌
賴振昌
許添財
許添財
紀國棟
紀國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十一條之一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用事業應設置簡訊、視訊或其他輔助服務措施,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雙向即時溝通需求,以符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政府機關及公用事業,對於聽、語障者的公共服務輔助措施尚顯不足,使其遇有陳情、申訴或諮詢事項時,經常發生即時溝通的障礙,有時影響其權益。 三、有鑑於即時通訊科技的進步與便利性,技術上已能減少許多溝通障礙,爰提案新增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用事業,應設置簡訊、視訊或其他輔助服務措施,提供聽、語障者公共資訊無障礙之公共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