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增訂條文 | 說明 |
|---|---|
| 第六十一條之一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用事業應設置簡訊、視訊或其他輔助服務措施,提供聽覺功能或言語功能障礙者雙向即時溝通需求,以符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 | 一、本條新增。 二、針對政府機關及公用事業,對於聽、語障者的公共服務輔助措施尚顯不足,使其遇有陳情、申訴或諮詢事項時,經常發生即時溝通的障礙,有時影響其權益。 三、有鑑於即時通訊科技的進步與便利性,技術上已能減少許多溝通障礙,爰提案新增本法第六十一條之一,要求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用事業,應設置簡訊、視訊或其他輔助服務措施,提供聽、語障者公共資訊無障礙之公共服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