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津鈴
葉津鈴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昆澤
李昆澤
田秋堇
田秋堇
管碧玲
管碧玲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高志鵬
高志鵬
許添財
許添財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蔡煌瑯
蔡煌瑯
陳怡潔
陳怡潔
周倪安
周倪安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七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國民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第四十七條 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就本法規定事項得為告訴、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但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或團體得在該國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其由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之協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亦同。
依據法務部民國82年08月05日,(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所謂『中華民國人』,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換言之,在目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公平交易法」使用中華民國人,範圍恐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實不合理。再者,據統計,自憲法以降,我國現行法律中,凡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者,多達五十五個立法體例,都以「中華民國國民」為主體,使法律規定明確周延。爰將本條「中華民國人」之文字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