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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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指下列各種貸款: 一、農機貸款。 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三、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四、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五、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六、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七、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 八、農家綜合貸款。 九、改善財務貸款。 十、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十一、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 十二、造林貸款。 十三、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十四、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十五、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十六、休閒農場貸款。 十七、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十八、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 十九、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二十、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指下列各種貸款: 一、農機貸款。 二、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 三、輔導漁業經營貸款。 四、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 五、農民經營改善貸款。 六、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 七、山坡地保育利用貸款。 八、農家綜合貸款。 九、改善財務貸款。 十、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 十一、農業產銷班及班員貸款。 十二、造林貸款。 十三、小地主大佃農貸款。 十四、農業節能減碳貸款。 十五、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十六、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 十七、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 |
一、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等農業政策,強化農業競爭力,促進農業產業升級,新增休閒農場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等三種貸款。
二、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移列至第十九款及第二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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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之一 本辦法所稱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 本辦法所稱農企業,指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事業。 | |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農民組織,指農會、漁會、農田水利會及合法登記之合作社場,以資周全。
三、明定農企業定義,以免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八款農業企業機構規定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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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第二條第二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或休閒農場。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 第四條 第二條第二款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參加水稻育苗相關協會之水稻育苗中心。 二、領有種苗業登記證之種子繁殖及苗木繁殖業者。 三、依農場登記規則完成農場登記之農場負責人。 四、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之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 五、取得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之農民團體、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農民。 六、協助洋蔥購貯之農民團體。 七、實際從事茶葉生產、製造、加工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八、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領有有機農糧產品驗證證書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九、具花卉產銷班班員資格之農民,或具花卉專業團體會員資格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實際從事菇蕈類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一、養蠶或栽桑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貸款經營計畫之農糧產業經營者。 借款人同時具備前項二款以上資格者,應擇一資格申貸本貸款。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及油茶: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
配合農村酒莊輔導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該要點輔導對象係針對農業組織酒莊,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貸款對象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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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第二條第四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一)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一)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二)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三)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四、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飼養規模,已取得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民。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或第四款第一目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證明文件,屆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及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 第六條 第二條第四款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及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飼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家畜(不包括馬)或家禽之農民,養乳牛之農民另須檢附收乳證明。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 (一)畜牧場(戶):已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或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 (二)禽畜糞堆肥場:已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或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 三、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 (一)登記有案之畜牧類(肉品)合作社場。 (二)取得屠宰場登記證書者。 (三)屠宰場登記程序申辦中,且已取得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者。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一目所稱申辦畜牧場登記中之農民,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影本,其中設施種類欄中所載應為畜牧設施,且設施細目名稱欄中應載有擬申貸之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 二、擬申貸主要畜牧設施或污染防治設備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所稱申辦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中之農民、農會或合作社場,僅得申貸資本支出貸款,並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擬申貸堆肥場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土地核准作堆肥場使用文件。 二、擬申貸堆肥場房建築物使用執照之證明文件影本。 第一項各款借款人為申辦畜牧場登記證書、屠宰場登記證書或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中者,應於撥貸後二年內補正各該證明文件,屆期未能補正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如下: 一、改善草食家畜經營類、提升養豬經營類、提升家禽產業經營類及提升畜禽肉品生產經營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二、畜牧污染防治類: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
一、為提高蛋農導入蛋雞友善飼養模式之意願及推廣雞蛋友善生產系統,爰第一項之貸款對象增列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
二、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為中央主管機關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三日農牧字第一○三○○四二○七二號函,送相關政府單位、學術機構、產業團體及業者參用,以於生產過程兼顧動物福利及實務要求。
三、第二項及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六項第一款,增列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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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第二條第五款農民經營改善貸款之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農(漁)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 第七條 第二條第五款農民經營改善貸款之對象為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類生產之農(漁)民,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 二、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所定被保險人。 三、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
一、具農會會員、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漁會甲類會員身分者,其已依農會法、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或漁會法審查符合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類生產規定,爰刪除「實際從事農、林、漁、牧類生產」等文字,無須重複規定。
二、第三項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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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第二條第十四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從事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七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如下: 一、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者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其中農(漁)民團體及農企業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五。 二、設置綠能設施並出售電力者為年息百分之三。 | 第十六條 第二條第十四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之對象為從事農(漁)業生產或代耕之農(漁)民或農(漁)民團體。 前項貸款期限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最長為七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五。 |
一、考量部分農企業有購置使用淨潔能源設備需求,另為使嚴重地層下陷及受污染農業地區之農地多元利用,爰增加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企業與生產綠能之農(漁)民及農(漁)民團體為貸款對象。
二、第三項基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之貸款利率大部分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為求一致性並簡化規定,調整本貸款利率;又考量貸款對象及用途差異,調整適用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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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第二條第十五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八十小時。 (三)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業經營專區內已簽訂土地利用公約,並取得擔任營運主體之農會所出具佐證文件。 2.取得農會法第十二條所定農會會員或漁會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甲類會員資格。 3.受僱從事水產養殖生產工作,並提供僱用契約、在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僱文件之一。 4.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有養殖放養量申報紀錄。 5.出具林業產銷合作社社員之證明文件、森林登記證、國有林林產物採取(搬運)許可證、公私有林林產物採運許可證、林業主管機關核發受政府獎勵造林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持續經營林業文件之一。 6.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農業政策,並取得農委會或所屬機關(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於貸款存續期間,如有農業以外其他職業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但借款人資格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者,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 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但借款人資格符合同項第二款者,於專案輔導期間,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訂定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申請設施設備補助規定之最低規模以上,並提出證明文件者,租金貸款為無息貸款,其他貸款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 | 第十七條 第二條第十五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農業相關科系畢業。 (二)申貸前五年內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農民學院初階訓練班結訓證明文件。 (三)申貸前五年內曾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漁)會、農業學校(院)舉辦之相關農業訓練滿一百五十小時。 二、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青年農民專案輔導相關規定遴選之專案輔導青年農民。 前項借款人應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如有兼職者,其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年限如下: 一、果樹、苗木、茶、油茶、龍膽石斑、烏魚及鱸鰻:五年。 二、其餘為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但同項第二款之貸款對象,於專案輔導期間,經營規模達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小地主大佃農政策執行方案規定最低經營規模之二分之一以上,並提出證明文件者,租金貸款為無息貸款,其他貸款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 |
一、落實輔導及培育農業青年人力政策,刪除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農民學院初階訓練班結訓證明文件,並調整相關農業訓練時數規定;另為協助已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青年農民取得營農資金,爰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新增貸款對象。
二、考量青年投入農業經營初期收入較不穩定,爰修正第二項放寬青年得有農業以外之職業,惟其於貸款存續期間,所支領之年薪資所得加計執行業務所得之合計數應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之全年總額。
三、考量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得用本貸款直接從事農產運銷用途,為減輕其還款壓力,爰第三項增列但書規定,放寬其資本支出貸款期限最長十五年。
四、現行第三項週轉金相關規定,移列至第四項。
五、現行第四項規定移列至第五項,並配合青年農民專案輔導實施計畫,修正提供優惠之貸款利率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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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之一 第二條第十六款休閒農場貸款之對象為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或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之自然人或法人。 前項借款人已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者,應依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於籌設期限內取得許可登記證,屆期未能取得休閒農場登記證者,視為違約,該筆貸款轉為貸款經辦機構之一般放款,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第一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四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如下: 一、借款人為自然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二、借款人為法人:年息百分之二。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鼓勵發展休閒農業,協助經營業者提升產業競爭力,促進農業旅遊國際化,爰新增本貸款。
三、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本貸款對象之資格及貸款期限。
四、第四項規定本貸款之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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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之二 第二條第十七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產銷經營類: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農業加值)、黃金廊道、與農民、農民團體或農業產銷班有契作關係或配合其他農業政策,且產銷經營計畫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 二、研發創新類:從事農、林、漁、牧業之新品種、新技術、新產品、技術服務及其他農業科學技術之試驗研究改良與開發創新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最近三年內曾獲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執行業界科技專案計畫。 (二)曾獲中央主管機關科技農企業菁創獎得獎之公司,或其他部會所舉辦創新研發等競賽獎項。 (三)進駐或曾進駐中央主管機關創新育成中心或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創新育成中心。 (四)曾獲中央主管機關出具農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意見書。 (五)曾獲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係屬農業科技或新創事業具市場性意見書。 (六)曾獲中央主管機關出具申請登錄創櫃板公司具創新創意意見書。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其自行研發具創新性者。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長十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強化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競爭力,協助農民組織及農企業提升技術能力或從事研究發展,以提高生產技術與產品品質或服務之附加價值,促進農業產業升級,爰新增本貸款。
三、第一項明定本貸款對象之資格。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本貸款之期限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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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之三 第二條第十八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之對象為天然災害發生後,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告或核定之直轄市或縣(市),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該地區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遭受農業損失者。 前項貸款期限準用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六條規定公告之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期限。 第一項貸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一點五。 | |
一、本條新增。
二、為協助農民組織及農企業於遭受農業天然災害後,得以儘速復耕復建,提供農民組織及農企業於遭受農業天然災害後,農業重建所需資金,爰新增本貸款。
三、第一項明定本貸款對象之資格。
四、第二項及第三項明定本貸款之期限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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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及第十九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但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者,不在此限。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屬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未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之蛋雞飼養方式之新(擴)建蛋雞場。 第二條第十八款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經營農、林、漁、牧業依有關法令應辦理登記或核准而未辦理。 二、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不符有關法令規定。 三、當季養殖水產物於天然災害發生前,未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申(查)報養殖之種類、數量、放養日期、規格及購價等資料。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不予核貸之情形,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九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款至第十六款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貸: 一、無合法土地使用權。 二、不符合都市計畫有關法令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及運銷事業未符合可利用限度查定。 四、未經核准籌設之休閒農業經營者。 五、加工原料筍。 六、種植金針、大蒜、瓜子瓜、檳榔及其配料作物。 七、種植蘋果、桃、李、梅、可可椰子、柚子、釀酒葡萄及柳橙,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或新(擴)增種植面積者。 八、種植茶樹,其用地非屬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者。 九、經營養殖漁業未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區劃漁業權執照或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文件者。 十、未領有漁業執照之船筏或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文件者。 十一、野生動物飼養業者。 十二、購買國外進口之木、竹材或其加工品。 十三、新(擴)建蛋雞場。 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不予核貸之情形,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一、配合第二條新增休閒農場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等二種貸款,納入市場供需及產業管理之需。
二、為穩定大蒜市場價格,修正第一項第六款不予核貸項目,增列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大蒜產銷調節措施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
三、第一項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第六條將雞蛋友善生產系統類納入為貸款對象,修正第一項第十三款不予核貸項目。
五、配合第二條新增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增列第二項規範不予核貸情形。
六、現行規定第二項移列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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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條 第三條至第十七條之三所列貸款利率,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 第二十一條 第三條至第十七條所列貸款利率,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予以調整。 |
配合第二條新增休閒農場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三種貸款,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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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八款貸款之額度如附表一之一至一之十八。 每一借款人所貸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七款及第十九款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前項附表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 | 第二十二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五款貸款之額度如附表一之一至一之十五。 每一借款人所貸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六款貸款總餘額上限為新臺幣八百萬元。但前項附表所定最高貸款額度逾新臺幣八百萬元者,從其規定。 |
一、配合第二條新增休閒農場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等三種貸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協助農民組織及農企業遭受天然災害,得以儘速復耕復建,比照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不計入每一借款人貸款餘額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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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八款貸款之用途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八。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九款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前項貸款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後,該款項支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借款人應以轉帳、匯款方式,或以由貸款經辦機構付款之劃平行線禁止轉讓記名支票支付交易相對人: 一、第二條第一款之農機貸款、第三款之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於汰建或購買漁船、第六款之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第十四款之農業節能減碳貸款、第十六款之休閒農場貸款、第十七款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第十八款之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及第十九款之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屬資本支出。 二、前款以外貸款屬資本支出,且單筆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借款人提出之憑證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或於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貸後未獲撥款前,已先將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並提出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之憑證者,不受前項有關支付方式規定之限制。 | 第二十四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五款貸款之用途如附表二之一至二之十五。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十六款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按核定金額一次或分次撥付;其屬資本支出者,借款人應檢具相關憑證。 前項貸款款項撥入借款人帳戶後,該款項支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借款人應以轉帳、匯款方式,或以由貸款經辦機構付款之劃平行線禁止轉讓記名支票支付交易相對人: 一、第二條第一款之農機貸款、第三款之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於汰建或購買漁船、第六款之農業科技園區進駐業者優惠貸款、第十四款之農業節能減碳貸款及第十六款之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屬資本支出。 二、前款以外貸款屬資本支出,且單筆支出金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借款人提出之憑證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或於向貸款經辦機構申貸後未獲撥款前,已先將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並提出確能證明款項支付交易相對人之憑證者,不受前項有關支付方式規定之限制。 |
配合第二條新增休閒農場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等三種貸款,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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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至第十八款之貸款,貸款經辦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 一、貸放後六個月內,應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核定之貸款用途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前款查驗後於貸款存續期間,應視借款人還款情形,再辦理查驗,確實查驗借款人是否實際經營及有無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情事並作成書面紀錄。但第二條第十款之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同條第十三款之小地主大佃農貸款、同條第十五款之青年從農創業貸款、同條第十六款之休閒農場貸款及同條第十七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於貸款存續期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查驗。 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或經營狀況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 第二十五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款至第十五款之貸款,貸款經辦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 一、貸放後六個月內,應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核定之貸款用途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前款查驗後於貸款存續期間,應視借款人還款情形,再辦理查驗,確實查驗借款人是否實際經營及有無違反第十九條規定情事並作成書面紀錄。但第二條第十款之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同條第十三款之小地主大佃農貸款及同條第十五款之青年從農創業貸款,於貸款存續期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查驗。 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或經營狀況違反第十九條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
一、配合第二條新增休閒農場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農民組織及農企業天然災害復耕復建貸款等三種貸款,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另同項第二款但書新增休閒農場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二、第二項酌修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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