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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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十八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組織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總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勞動部及該移轉民營事業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組成,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召集之。必要時,得徵詢學者、專家或該移轉民營事業代表之意見。 前項各機關指派之代表以現職人員為限,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評價委員會代表之半數。 直轄市、縣(市)營事業之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比照前二項規定組成之。 第九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組織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該移轉民營事業主管機關所指派之代表組成,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召集之。必要時,得徵詢學者、專家或該移轉民營事業代表之意見。 前項各機關指派之代表以現職人員為限,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評價委員會代表之半數。 直轄市、縣(市)營事業之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比照前二項規定組成之。
一、配合政府組織改造,修正公營事業移轉民營評價委員會組成機關之名稱。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第二十八條之一 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如下: 一、釋股相關稅費及作業費。 二、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支領之月退休金。 三、遺族年(月)撫慰金。 四、民營化前在職死亡員工遺族年(月)撫卹金。 五、殮葬補助費。 六、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由政府負擔事業撥繳退撫基金不足之數。 七、本條例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義務役年資補發之費用。 八、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應支付之不計利息之原計一次退休金。 九、其他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之一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政府負擔之民營化所需支出如下: 一、釋股相關稅費及作業費。 二、民營化前已退休員工支領之月退休金。 三、遺族年(月)撫慰金。 四、民營化前在職死亡員工遺族年(月)撫卹金。 五、殮葬補助費。 六、公保繳費滿三十年以上之民營化留用人員,其自付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補償金。 七、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規定由政府負擔事業撥繳退撫基金不足之數。 八、本條例第八條第八項規定義務役年資補發之費用。 九、依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應支付之不計利息之原計一次退休金。 十、其他報經行政院專案核准之相關費用。
配合公教人員保險法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刪除原第十一條有關原參加公務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公教人員保險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及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之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第六款有關公保繳費滿三十年以上之民營化留用人員,政府負擔其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補助規定;以下款次依序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