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顏寬恒
顏寬恒
蘇清泉
蘇清泉
王廷升
王廷升
楊應雄
楊應雄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陳淑慧
陳淑慧
孫大千
孫大千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邱文彥
邱文彥
李貴敏
李貴敏
蔣乃辛
蔣乃辛
曾巨威
曾巨威
蔡錦隆
蔡錦隆
楊玉欣
楊玉欣
張嘉郡
張嘉郡
盧嘉辰
盧嘉辰
吳育仁
吳育仁
馬文君
馬文君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陳鎮湘
陳鎮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老人福利設施、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第四十二條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況,分別設置左列公共設施用地: 一、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停車場所、河道及港埠用地。 二、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及機關用地。 三、上下水道、郵政、電信、變電所及其他公用事業用地。 四、本章規定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 前項各款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
老年人口未來將快速增加,因此提出修法以增加相關措施。
第四十五條 (遊樂場所等之布置)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老人福利設施、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第四十五條 (遊樂場所等之布置) 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同第四十二條修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