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李貴敏
李貴敏
陳碧涵
陳碧涵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費鴻泰
費鴻泰
蘇清泉
蘇清泉
陳根德
陳根德
蔡正元
蔡正元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明文
陳明文
江惠貞
江惠貞
廖正井
廖正井
盧嘉辰
盧嘉辰
盧秀燕
盧秀燕
楊應雄
楊應雄
曾巨威
曾巨威
詹凱臣
詹凱臣
呂學樟
呂學樟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一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一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情節嚴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未禁止兒童及少年為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者,並得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 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供應有關暴力、血腥、色情或猥褻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之罰則太低,並無嚇阻之功效,比照菸害防治法第二十九條提供菸品給18歲以下青少年之罰則,爰將罰鍰由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增加為新臺幣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