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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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一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 第四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一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
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衛生福利部,爰酌作文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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