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生物藥品檢驗封緘作業辦法」等10項法規,請查照案。

提案人
連署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逾審查期限)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藥害救濟給付標準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一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第四條 申請藥害救濟案件經審議後,可合理認定係因藥品之不良反應致障礙者,依下述障礙程度給付;經審議後,無法合理認定有其他原因致身體障礙者,亦於最高額度內,酌予給付。 一、極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重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三十萬元。 四、輕度障礙者最高給付新臺幣一百一十五萬元。 前項障礙等級,依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認定之。
配合行政院衛生署改制衛生福利部,爰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