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劉建國
劉建國
賴振昌
賴振昌
許智傑
許智傑
邱議瑩
邱議瑩
陳怡潔
陳怡潔
周倪安
周倪安
蔡煌瑯
蔡煌瑯
趙天麟
趙天麟
葉宜津
葉宜津
管碧玲
管碧玲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但前項之各項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後。 第五十七條 納稅義務人欠繳本法規定之稅款、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利息及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時依法應徵而尚未開徵或在納稅期限屆滿前應納之稅款,均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償。
一、增訂第二項,明定納稅義務人所積欠之營業稅及相關滯納金、怠報金等,所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之資遣費或退休金之後。 二、期許能透過立法的方式,宣示政府以保障勞工權益為優先之決心,以及基於行政一體的考量,政府不應怠乎監督在先、與民爭利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