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應元
李應元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楊曜
楊曜
薛凌
薛凌
陳節如
陳節如
許智傑
許智傑
賴振昌
賴振昌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怡潔
陳怡潔
周倪安
周倪安
趙天麟
趙天麟
葉宜津
葉宜津
邱議瑩
邱議瑩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俋
李俊俋
管碧玲
管碧玲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稅捐稽徵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但第一項、第二項之稅款,均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資遣費與退休金之後。 第六條 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及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變賣貨物應課徵之營業稅,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 經法院、行政執行處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並由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處代為扣繳。
增訂第四項,使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一項一般稅捐之徵收,以及同條第二項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與營業稅,均列後於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以及所積欠之資遣費、退休金或其他勞工之勞動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