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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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有線廣播電視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收視費用,由系統經營者自行規劃後,於實施前報本會備查並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系統經營者得提供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組合銷售方案,供訂戶選擇。但不得拒絕訂戶選購單一頻道、節目收視。 系統經營者減少或終止提供任一付費頻道,訂戶得終止契約,系統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違約金。 前項終止契約,訂戶於簽約或訂購時適用優惠方案情形者,系統經營者應依有利訂戶方式計算各項服務費用。 前項有利訂戶方式計價原則,由系統經營者於契約條款定之。 | 第九條 有線廣播電視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收視費用,由系統經營者依頻道、節目性質合理規劃,並應依本法規定辦理營運計畫變更。系統經營者可提供組合式之頻道、節目供訂戶選擇,但不得拒絕訂戶選購單一頻道、節目收視。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有關收視費用之營運計畫變更案時,提請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並應邀請地方政府代表出席。 |
一、本會前以一百零一年四月三日通傳法務字第一○三四六○一○四二○號令小幅鬆綁頻道變更之管制,該解釋令核釋「就數位頻道中僅增加頻道或位置變更不至於影響頻道區塊化及訂戶循電子表單自行收視其慣用頻道之選擇權,不屬於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五款所稱「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無須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營運計畫變更。
二、前開解釋令已闡明對消費者選擇權未有影響下,單純增加數位頻道或頻道位置變更,非屬營運計畫變更。因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係由有線電視訂戶本於基本頻道外,依自行收視行為及偏好,另行擇定是否加購,依前揭解釋令之規管脈絡,此種未影響消費者選擇權之收視服務,應進一步納入解管範圍,以利業者推出之非基本頻道服務,訂戶有同步選擇之可能性,以創造消費者、業者及主管機關共享數位紅利之三贏局面,爰刪除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有關「……本法規定辦理營運計畫變更」之法律定性,改為備查之低度管制,由本會檢視該收費標準未超過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八條第五款之收費標準,即准予備查。
三、配合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部分文字之刪除,該項後段移列修正條文第二項。另,現行條文第二項之規定,係現行條文第一項前段將「付費頻道及計次付費節目之收視費用」視為營運計畫變更審議之配套措施,因刪除第一項前段視為營運計畫規管之思維,亦配合刪除現行條文第二項相應審議之程序性規定。
四、另,截至一百零三年第二季止,有線電視數位化比例已過百分之六十,訂戶亦可依其收視習慣選購付費頻道或業者搭配之綁約優惠方案,就訂戶而言,各依其收視偏好對特定頻道內容有其主觀之期待,故雖系統經營者依法有頻道規劃之權利,惟如系統經營者難以確保於與訂戶綁約期間每個頻道之播出,且實務上亦常發生因頻道授權或頻道商經營方針調整等商業因素導致不再播送訂戶主要欲收視之付費頻道,故如停止或減少部分付費頻道播出,致訂戶欲終止契約,亦難謂系統經營者有權利收取違約金;且目前本會許可系統經營者數位營運計畫變更時,皆於許可處分載明「若訂戶因本次變更之故而要求終止數位電視收視關係,將不收取違約金」,為將此節訂戶權益保障法制化,爰增訂修正條文第三項。復考量目前實務上,訂戶選擇數位付費頻道,多搭配綁約或優惠方案,相應增訂修正條文第四項及第五項,明定終止契約之原因係可歸責於系統經營者無法提供部分付費頻道之播出時,應依有利訂戶方式計算各項服務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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