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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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 | 第二條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管理機關。 |
考量教育部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組織調整後,本基金係由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其有關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及預、決算、每月月報編製均由該署負責辦理及彙送,為符本基金實際運作之權屬,爰將本條所定「以教育部為管理機關」修正為「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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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
配合本基金之管理機關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宜由該署統一規範,爰將本條所定「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修正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一訂定會計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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