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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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一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 第二條 本基金屬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教育部為管理機關。
考量教育部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組織調整後,本基金係由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其有關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及預、決算、每月月報編製均由該署負責辦理及彙送,為符本基金實際運作之權屬,爰將本條所定「以教育部為管理機關」修正為「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為管理機關」。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
配合本基金之管理機關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其會計事務之處理宜由該署統一規範,爰將本條所定「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修正為「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統一訂定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