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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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處務規程第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內政衛福勞動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戶政、役政、警政、入出國及移民、消防及空中勤務。 二、地政、國土管理、建築研究、宗教禮制、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 三、健康促進、衛生醫療服務、全民健康保險、疫病防治、藥物管理及中醫藥發展。 四、福利服務、國民年金、社會救助、社會照顧及社區發展。 五、勞動關係、勞動基準、勞工保險、勞工福祉、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勞動力發展運用。 六、原住民族自治、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經濟產業、公共建設及土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內政、衛生福利、勞動及原住民族事項。 第九條 內政衛福勞動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戶政、役政、警政、入出國及移民、消防及空中勤務。 二、地政、國土管理、建築研究、宗教禮制、合作事業及人民團體。 三、健康促進、衛生醫療服務、全民健康保險、疫病防治、食品藥物管理及中醫藥發展。 四、福利服務、國民年金、社會救助、社會照顧及社區發展。 五、勞動關係、勞動基準、勞工保險、勞工福祉、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檢查及勞動力發展運用。 六、原住民族自治、教育文化、衛生福利、經濟產業、公共建設及土地管理。 七、其他有關內政、衛生福利、勞動及原住民族事項。
為配合食品安全辦公室專責辦理食品業務,爰將第三款所定食品文字予以刪除,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資通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通報應變、重大計畫推動與管考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食品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食品安全政策,統合中央及地方權責機關應變處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推動重大計畫與資訊系統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四、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科技會報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資通安全辦公室:統籌規劃國家資通安全政策、通報應變、重大計畫推動與管考及辦理相關會議,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區聯合服務中心:整合本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分置主任一人、執行長一人、副執行長一人或二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增訂食品安全辦公室之業務職掌及主管人員,列為第三款,現行第三款移列為第四款,其餘各款未修正。
第三十條 本規程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九條及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第三十條 本規程第七條第十款、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四款施行日期,由本院另以命令定之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八條,自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食品安全辦公室之成立時間,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爰修正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