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費鴻泰
費鴻泰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鄭麗君
鄭麗君
李俊俋
李俊俋
姚文智
姚文智
林德福
林德福
孫大千
孫大千
李應元
李應元
鄭汝芬
鄭汝芬
蘇清泉
蘇清泉
呂學樟
呂學樟
紀國棟
紀國棟
楊玉欣
楊玉欣
盧嘉辰
盧嘉辰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張嘉郡
張嘉郡
詹凱臣
詹凱臣
馬文君
馬文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刪除)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六個月。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縱然經過新店救護車阻擋事件後,立法院已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文內容,加重罰則,阻擋救護車之事仍然沒有減少;為阻遏相關不當事件持續發生,爰再次提案修正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