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士葆
賴士葆
丁守中
丁守中
連署人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昇
吳育昇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仁
吳育仁
江惠貞
江惠貞
孫大千
孫大千
費鴻泰
費鴻泰
蘇清泉
蘇清泉
潘維剛
潘維剛
盧秀燕
盧秀燕
羅明才
羅明才
江啟臣
江啟臣
王惠美
王惠美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碧涵
陳碧涵
邱文彥
邱文彥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年滿八十歲者未依規定換發駕照者。 十、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十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第九款。 二、高齡駕駛者因身體機能退化致影響駕駛能力,交通事故比例明顯上升,使自己與他人同時處在高風險的情境,而道路系統是由所有用路人分享使用,因此相互之間的互動與安全均需重視,事實上高齡駕駛的交通安全問題,是全球共同面臨的現象,各先進國家已明確立法要求換照時應體檢合格,我國亦不應例外,其中尤其80歲以上駕駛人是否具有安全駕駛之能力更需予以重視,為符合用路人安全之公義,爰提案增訂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九款。 三、現行之行政狀況及問題如下。 1.現行「交通安全規則第七十六條」雖有規定,汽車駕駛人如體格及體能變化已不合規定,應自動繳回駕照,但因為過於消極被動,實行成效不佳,又因必須再經公告註銷方生效力,在實務執行上不易達成,且該規定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之具體要求,宜於法律明文訂定。 2.雖自102年5月起,內政部同意提供身心障礙者資料予公路監理機關作為參考,但是申請人並不能代表身心障礙者之全體人數,反而徒增無效作業之行政成本。 四、有鑑於道路系統是有限的,用路人均得分享使用,並應權利義務相互衡平,而高齡駕駛人因身體機能退化導致駕駛能力下降,進而影響其他用路人權益時,立法者自得斟酌事務差異而予合理之區別對待(釋字第485號),因此,絕非對於老年人有所歧見,且修訂之內容係以社會公義為基礎,並以再次審驗後確定身體機能符合駕駛資格,並非剝奪其駕駛權利。 五、考量我國國民健康狀況及平均壽命等因素,將規定80歲以上之駕駛人,應於每年重新審驗後換照,以維護用路人之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