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陳碧涵
陳碧涵
林鴻池
林鴻池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楊玉欣
楊玉欣
詹凱臣
詹凱臣
王育敏
王育敏
羅明才
羅明才
呂學樟
呂學樟
吳育仁
吳育仁
蘇清泉
蘇清泉
林國正
林國正
江啟臣
江啟臣
邱文彥
邱文彥
盧嘉辰
盧嘉辰
廖正井
廖正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消防法第七條之一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之一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防災救災需要,應考量都市計畫、道路設計及區域發展與停車條件,劃設消防通道或消防活動空間。 前項消防通道指緊急救災時,有造成消防車輛不能進出或搶救困難之巷道。 第一項有關消防通道及消防活動空間劃設原則及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法律規範火災之預防及搶救之法律為消防法,第一條即揭櫫其立法目的「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以維護公共安全,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監察院民國一○二年糾正案亦指出消防法尚無消防車輛通行及救災之法律授權,現行訂定之原則未具法令效力,致無法積極落實。 三、為避免都會區易造成消防車輛不能進出或搶救困難之區域,爰建議增訂劃設消防通道或消防活動空間;並賦予明確之定義,以及主管機關統合督導之責。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緊急救災時於第七條之一劃設之消防通道或消防活動空間內違規停車、設攤或設置其他設施,致消防車輛不能通行或妨礙搶救活動者,處其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七條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消防安全設備、第四項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維護之規定或第十一條第一項防焰物品使用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複查不合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六條第二項之檢查、複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在消防通道違規停車,於平時無妨礙緊急救災行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但緊急救災時,妨礙緊急救災行動者,應回歸消防法加重處罰,強化民眾救災預防之意識,及維護公共安全,爰建議處其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爰建議增訂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