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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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國立臺灣博物館門票收費基準如附表。 | 第二條 常態展覽門票收費數額如下: 一、全票:新臺幣二○元。適用對象:一般觀眾。 二、半票(優待票):新臺幣一○元。適用對象:軍警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機關學校團體二十人(含)以上(須一週前函知),以上均憑證(函)優待。 |
一、為明確起見,新增國立臺灣博物館門票收費基準為附表。
二、配合團體實際申請程序,於附表明定「須一週前網路預約申請」。
三、因無法源依據,爰刪除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半票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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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刪除) | 第三條 下列參觀者,憑證免費優待: 一、學齡前兒童。 二、退休(役)軍公教人員。 三、年滿六十五歲以上長者。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陪同者一人。 五、持博物館學會會員證者。 六、持臺北市政府核發之有效兒童護照者。 |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無法源依據免票優惠之退休(役)軍公教人員及博物館學會會員、年齡六十五歲以上之人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臺北市政府停止發行兒童護照,併與其餘免費之資格,以本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條文定之,爰刪除本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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