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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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本規程依典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規程依典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
修正增加法律授權項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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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條 本處設秘書、題務、卷務、場務、資訊、總務、會計等七組,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置副組長一人,並置試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各該組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秘書組:掌理文稿撰擬、新聞發布、協調聯繫、試務處會議之籌開、典、監試委員之接待等事項。 二、題務組:掌理考試試題之收取、試題封袋貼紙之列印、闈內試題選編準備、繕校、印製、封發及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試題彙編之編製、繕印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統計及框記試題使用電子計算器情形等事項。 三、卷務組:掌理應考須知擬訂、報名、試卷之擬製、彌封、收發、封存保管、典(主)試委員會、卷務協調會議、試卷評閱會議、閱卷管卷、試題疑義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疑義處理會議與開拆彌封會議之籌開、考試成績之登校、核算、考試完畢後發現應考人違規事件之處理、及格人員榜示及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等事項。 四、場務組:掌理場務協調會議及監場會議之籌開、監場人員之延聘及工作之分配、押運試題人員之簽派暨監場資料之編製、分發等事項。 五、資訊組:掌理各階段考試試務資訊、電腦化測驗系統維護及操作輔導、考試期間試務資訊通報整合管理、考試資訊設備提供、資訊人員及申請電腦作答之特別試場監場人員訓練及工作分配等事項。 六、總務組:掌理文書收發、經費出納、交通運輸、文件之印製、試場之洽借及布置暨各組工作之支援等事項。 七、會計組:掌理試務經費核撥、單據憑證結報送審等事項。 | 第四條 本處設秘書、題務、卷務、場務、資訊、總務、會計等七組,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置副組長一人,並置試務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各該組事項,其職掌如下: 一、秘書組:掌理文稿撰擬、新聞發布、協調聯繫、試務處會議之籌開、典、監試委員之接待等事項。 二、題務組:掌理考試試題之收取、試題封袋貼紙之列印、闈內試題選編準備、繕校、印製、封發及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試題彙編之編製、繕印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統計及框記試題使用電子計算器情形等事項。 三、卷務組:掌理應考須知擬訂、報名、試卷之擬製、彌封、收發、封存保管、典(主)試委員會、卷務協調會議、試卷評閱會議、閱卷管卷、試題疑義與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疑義處理會議與開拆彌封會議之籌開、考試成績之登校、核算、考試完畢後發現應考人違規事件之處理、及格人員榜示及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等事項。 四、場務組:掌理場務協調會議及監場會議之籌開、監場人員之延聘及工作之分配、押運試題人員之簽派暨監場資料之編製、分發等事項。 五、資訊組:掌理各階段考試試務資訊、電腦化測驗系統維護及操作輔導、考試期間試務資訊通報整合管理、考試資訊設備提供、資訊人員及申請電腦作答之特別試場監場人員訓練及工作分配等事項。 六、總務組:掌理文書收發、經費出納、交通運輸、文件之印製、試場之洽借及布置暨各組工作之支援等事項。 七、會計組:掌理試務經費核撥、單據憑證結報送審等事項。 前項分組及其工作人員,得視考試性質或電腦化測驗實際需要配置或調整之。 |
配合第六條業增定「考選部各項考試試務處各組工作人員配置基準表」之法源依據,現行該表就試務處分組及其工作人員之配置已有相關規範,爰刪除本條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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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分區舉行考試時,得分設試務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執行秘書兼聯絡一人。分區之考區設二個以上試區時,副主任得置二人。 | 第五條 分區舉行考試時,得分設試務辦事處,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執行秘書兼聯絡一人,試務工作人員若干人。 前項試務辦事處分組及其工作人員,得視考試性質或電腦化測驗實際需要配置或調整之。 |
修正本條試務辦事處副主任人數彈性規定;另配合第六條業增定「考選部各項考試試務處各組工作人員配置基準表」之法源依據,現行該表就試務辦事處分組及其工作人員之配置已有相關規範,爰刪除本條第二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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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條 本處及試務辦事處工作人員,由辦理試務機關遴選人員擔任;其配置基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 第六條 本處工作人員,由辦理試務機關遴選人員擔任。 |
為明確規定「考選部各項考試試務處各組工作人員配置基準表」之法源依據,爰於本條增訂法源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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