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葉宜津
葉宜津
劉建國
劉建國
陳歐珀
陳歐珀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陳唐山
陳唐山
邱議瑩
邱議瑩
蔡煌瑯
蔡煌瑯
李俊俋
李俊俋
何欣純
何欣純
高志鵬
高志鵬
蔡其昌
蔡其昌
陳節如
陳節如
段宜康
段宜康
管碧玲
管碧玲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昆澤
李昆澤
鄭麗君
鄭麗君
黃偉哲
黃偉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或依公告現值讓售;所需用之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洽購或依法申請徵收,或經專案許可得有償租用閒置國營事業土地,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 前項用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 第十五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所需用之公有土地,政府應優先出租或依公告現值讓售;所需用之私有土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洽購或依法申請徵收,並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 前項用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變更使用。
許多農漁市場使用已有三十年,因硬體設備不足、老舊不堪,影響生意,顯有改建或擴建之需求。但因鄰近之公有土地取得不易,洽購或徵收私有土地所需經費龐大,地方政府不易籌措經費,故增列經專案許可得有償租用閒置國營事業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