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資訊網
首頁
會議
議案
公報
法律
立法委員
「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滄敏
馬文君
連署人
詹凱臣
王育敏
吳育仁
紀國棟
呂學樟
江惠貞
陳鎮湘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顏寬恒
羅明才
盧嘉辰
陳超明
蔡錦隆
李貴敏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合作社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三條 理、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均得連任。
第三十三條 理事任期一年至三年,監事任期一年,均得連任。
修正監事之任期,使與理事任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