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吳育仁
吳育仁
陳鎮湘
陳鎮湘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江惠貞
江惠貞
蘇清泉
蘇清泉
楊玉欣
楊玉欣
潘維剛
潘維剛
陳碧涵
陳碧涵
蔣乃辛
蔣乃辛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馬文君
馬文君
曾巨威
曾巨威
孔文吉
孔文吉
詹凱臣
詹凱臣
羅明才
羅明才
呂學樟
呂學樟
陳怡潔
陳怡潔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雇主得視勞工育兒或照顧家庭之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發現,照顧子女係我國已婚婦女離職原因之首;提供工時彈性等鼓勵生育之工作環境,乃提升有偶(同居)女性生育意願的主要因素之一。可見彈性工時有助於營造友善勞動職場,提升女性生育意願,亦可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與育兒,進而提高婦女勞動參與率。 二、現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已賦予公務人員工時彈性化之法源依據;另查日本勞動基準法亦訂有彈性工時相關規定。彈性工時除可促進婦女生育意願外,亦有助於勞工避開上下班尖峰時刻,減少通勤時間,並提高勞工工作績效。是以,彈性工時應普及於一般勞工。 三、爰修正第一項,明定雇主得視勞工育兒或照顧家庭之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俾打造友善勞動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