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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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雇主得視勞工育兒或照顧家庭之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
一、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調查發現,照顧子女係我國已婚婦女離職原因之首;提供工時彈性等鼓勵生育之工作環境,乃提升有偶(同居)女性生育意願的主要因素之一。可見彈性工時有助於營造友善勞動職場,提升女性生育意願,亦可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與育兒,進而提高婦女勞動參與率。
二、現行「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已賦予公務人員工時彈性化之法源依據;另查日本勞動基準法亦訂有彈性工時相關規定。彈性工時除可促進婦女生育意願外,亦有助於勞工避開上下班尖峰時刻,減少通勤時間,並提高勞工工作績效。是以,彈性工時應普及於一般勞工。
三、爰修正第一項,明定雇主得視勞工育兒或照顧家庭之需要,允許勞工在不變更每週上班日數及每日上班時數之原則下,彈性調整工作時間,俾打造友善勞動職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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