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楊玉欣
楊玉欣
連署人
江惠貞
江惠貞
蔡錦隆
蔡錦隆
陳超明
陳超明
吳育昇
吳育昇
李桐豪
李桐豪
呂學樟
呂學樟
羅明才
羅明才
林鴻池
林鴻池
陳碧涵
陳碧涵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詹凱臣
詹凱臣
陳鎮湘
陳鎮湘
王育敏
王育敏
廖正井
廖正井
曾巨威
曾巨威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前述三日陪產假,應於其配偶分娩日前七日或後七日之期間,擇三日申請。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
一、「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原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五日期間內,擇其中之三日請假。惟實務上多有因適逢例假日或連續假期,致受僱者無請陪產假的實益,形同陪產假被犧牲掉;或預產期前後受僱者每因配偶產前陣痛或預期將分娩,有請假陪同之需求,然事後經診斷係為假性陣痛致暫無分娩事實,不得不更改假別;另依婦產科醫學會之專業意見,婦女分娩前後身心亟需配偶陪伴及協助照顧。同時有關男性勞工應請休陪產假規定是放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中,位階不足。 二、基於上述理由,本席等爰提案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爰將男性勞工陪產假規定由施行細則提昇到法律位階,放寬受僱者得請陪產假區間,允許於其配偶分娩當日前七日或後七日之期間,由勞工視配偶狀況擇3天彈性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