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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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溯源電子條碼。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二十二條 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一、目前智慧手機普及,為充分利用網路的普及優勢,提供民眾超越時空限制的便捷服務,美國、歐盟已要求業者在產品包裝上強制標示溯源電子條碼(例如行動條碼QR
code,Quick
Response Code)供消費者用智慧型手機掃描,可以即時知道食物品名,也可以清楚瞭解吃下肚的商品成分。
二、為保障消費者的食用安全,與視障者、老年人及高度近視的消費者購物權益,本席等爰在增訂第一項第十款,要求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強制標示溯源電子條碼,讓消費者用智慧型手機掃描後可以清楚瀏覽商品原料、添加物、營養標示、有效日期、保存方式、食用說明等溯源訊息,原第十款移列第十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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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 八、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九、溯源電子條碼。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八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第二十四條 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及「食品添加物」字樣。 二、食品添加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有效日期。 六、使用範圍、用量標準及使用限制。 七、原產地(國)。 八、含基因改造食品添加物之原料。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前項第二款食品添加物之香料成分及第八款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一、說明同第二十二條。
二、為保障消費者的食用安全,與視障者、老年人及高度近視的消費者購物權益,本席等爰在增訂第一項第九款,要求食品添加物之容器或外包裝強制標示溯源電子條碼,讓消費者用智慧型手機掃描後可以清楚瀏覽商品原料、添加物、營養標示、有效日期、保存方式、食用說明等溯源訊息,原第九款移列弟弟十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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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溯源電子條碼。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第二十六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其為二種以上材質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他警語。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一、說明同第二十二條。
二、為保障消費者的食用安全,與視障者、老年人及高度近視的消費者購物權益,本席等爰在增訂第一項第八款,要求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強制標示溯源電子條碼,讓消費者用智慧型手機掃描後可以清楚瀏覽商品原料、添加物、營養標示、有效日期、保存方式、食用說明等溯源訊息,原第八款移列第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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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或容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溯源電子條碼。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及本條前項第九款之溯源電子條碼定義及其網頁上產品應標示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二十七條 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成分組成者,應分別標明。 三、淨重或容量。 四、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五、原產地(國)。 六、製造日期;其有時效性者,並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適用對象或用途。 八、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項或警語。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
一、說明同第二十二條。
二、為保障消費者的食用安全,與視障者、老年人及高度近視的消費者購物權益,本席等爰在增訂第一項第九款,要求食品用洗潔劑之容器或外包裝強制標示溯源電子條碼,讓消費者用智慧型手機掃描後可以清楚瀏覽商品原料、添加物、營養標示、有效日期、保存方式、食用說明等溯源訊息,原第九款移列第十款。
三、為使溯源電子條碼順利推動,爰增訂第二項,將前述條碼經手機或電子掃瞄器掃描後,其顯示於網頁之產品應標示內容,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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