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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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 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執行。 三、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四、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五、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 六、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七、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八、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軍隊部署運用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十、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一、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協助反恐制變、國內外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三、後備部隊編組、管理、戰備整備、召集訓練、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第二條 參謀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軍事訓練(含聯合作戰訓練)與兵棋系統運用等全般政策、制度、計畫、作業程序之擬訂、執行及指導。 二、國軍準則發展政策指導及執行。 三、國軍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及軍事教育之執行。 四、軍事情報蒐集研判之規劃及執行。 五、建軍備戰需求之規劃。 六、國防軍事資源分配之建議及執行。 七、戰備整備之規劃及執行。 八、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擬訂及執行。 九、軍隊部署運用與訓練之規劃及執行。 十、後勤管理、裝備與補給品分配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一、國防通信、電子、電子戰與資訊戰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協助反恐制變、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三、後備部隊編組、管理、戰備整備、召集訓練、運用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
一、本條第一項第十二款增列「國內外」。
二、增列文字補實國軍進行海外災害防救任務之法律授權不足之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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