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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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及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 四、國防資源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 六、國防人力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七、軍事教育之規劃及執行。 八、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九、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 十、建軍之整合評估。 十一、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十三、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協助國內外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五、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及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 四、國防資源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 六、國防人力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七、軍事教育之規劃及執行。 八、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九、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 十、建軍之整合評估。 十一、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十三、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五、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
一、本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增列「國內外」。
二、增列文字補實國軍進行海外災害防救任務之法律授權不足之現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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