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鄭麗君
鄭麗君
葉津鈴
葉津鈴
連署人
邱志偉
邱志偉
林岱樺
林岱樺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桐豪
李桐豪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唐山
陳唐山
黃偉哲
黃偉哲
蕭美琴
蕭美琴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其邁
陳其邁
邱文彥
邱文彥
田秋堇
田秋堇
劉建國
劉建國
周倪安
周倪安
賴振昌
賴振昌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防部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及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 四、國防資源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 六、國防人力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七、軍事教育之規劃及執行。 八、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九、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 十、建軍之整合評估。 十一、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十三、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協助國內外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五、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第二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政策之規劃、建議及執行。 二、國防及軍事戰略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三、軍隊之建立及發展。 四、國防資源之規劃及執行。 五、國防科技與武器系統之研究及發展。 六、國防人力之規劃、核議及執行。 七、軍事教育之規劃及執行。 八、軍法業務、矯正執行、國防法規與訴願、國家賠償、官兵權益保障之規劃及執行。 九、全民防衛動員政策建議及軍事動員準備方案之規劃。 十、建軍之整合評估。 十一、國軍督(監)察之規劃及執行。 十二、國防採購政策、法令、制度、計畫之規劃、督導、管理及執行。 十三、本部政風業務之規劃及執行。 十四、協助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十五、其他有關國防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監督事項。
一、本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增列「國內外」。 二、增列文字補實國軍進行海外災害防救任務之法律授權不足之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