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姚文智
姚文智
葉津鈴
葉津鈴
鄭麗君
鄭麗君
連署人
李俊俋
李俊俋
邱志偉
邱志偉
李桐豪
李桐豪
林岱樺
林岱樺
管碧玲
管碧玲
田秋堇
田秋堇
陳其邁
陳其邁
黃偉哲
黃偉哲
陳唐山
陳唐山
蕭美琴
蕭美琴
陳節如
陳節如
周倪安
周倪安
賴振昌
賴振昌
邱文彥
邱文彥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劉建國
劉建國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防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四條 軍隊指揮事項如下: 一、軍隊人事管理與勤務。 二、軍事情報之蒐集及研判。 三、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策定及執行。 四、軍隊之部署運用及訓練。 五、軍隊動員整備及執行。 六、軍事準則之制頒及作戰研究發展。 七、獲得人員、裝備與補給品之分配及運用。 八、通信、資訊與電子戰之策劃及執行。 九、政治作戰之執行。 十、戰術及技術督察。 十一、國內外災害防救之執行。 十二、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項。 第十四條 軍隊指揮事項如下: 一、軍隊人事管理與勤務。 二、軍事情報之蒐集及研判。 三、作戰序列、作戰計畫之策定及執行。 四、軍隊之部署運用及訓練。 五、軍隊動員整備及執行。 六、軍事準則之制頒及作戰研究發展。 七、獲得人員、裝備與補給品之分配及運用。 八、通信、資訊與電子戰之策劃及執行。 九、政治作戰之執行。 十、戰術及技術督察。 十一、災害防救之執行。 十二、其他有關軍隊指揮事項。
一、本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增列「國內外」。 二、增列文字補實國軍進行海外災害防救任務之法律授權不足之現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