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陳雪生
陳雪生
蘇震清
蘇震清
吳秉叡
吳秉叡
周倪安
周倪安
段宜康
段宜康
陳唐山
陳唐山
李應元
李應元
柯建銘
柯建銘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歐珀
陳歐珀
陳節如
陳節如
魏明谷
魏明谷
賴振昌
賴振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之勞工,不得罷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五、學校。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第五十四條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提供固定通信業務或行動通信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於能維持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不中斷之情形下,工會得宣告罷工。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各級政府為執行災害防治法所定災害預防工作或有應變處置之必要,得於災害防救期間禁止、限制或停止罷工。
一、修正第二項。 二、刪除教師不得罷工之規定,另訂學校在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後,得宣告罷工,以保障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