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李昆澤
李昆澤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蘇震清
蘇震清
陳雪生
陳雪生
尤美女
尤美女
陳節如
陳節如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周倪安
周倪安
柯建銘
柯建銘
魏明谷
魏明谷
段宜康
段宜康
李應元
李應元
吳秉叡
吳秉叡
許添財
許添財
賴振昌
賴振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工會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
為保障教師組織工會之權益,刪除教師僅得組織產業、職業工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