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丁守中
丁守中
吳育仁
吳育仁
連署人
李桐豪
李桐豪
蘇清泉
蘇清泉
黃偉哲
黃偉哲
葉津鈴
葉津鈴
李應元
李應元
陳怡潔
陳怡潔
蔣乃辛
蔣乃辛
周倪安
周倪安
蘇震清
蘇震清
潘維剛
潘維剛
段宜康
段宜康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廷升
王廷升
盧嘉辰
盧嘉辰
陳鎮湘
陳鎮湘
呂學樟
呂學樟
詹凱臣
詹凱臣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各行政區域之生活費用差距,訂定高於第一項基本工資之生活工資。 前項生活工資之訂定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以自治法規定之。 第二十一條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前項基本工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及其審議程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一、增訂第四項、第五項條文。 二、依現行條文,係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基本工資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採全國一致性標準;但各直轄市或縣(市)物價水準、生活費用不同,不應適用統一標準,使部分民眾無法維持其良好之居住品質。 三、現行基本工資每月19,047元、時薪115元,但以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告之102年度最低生活費統計表為例,台灣省、新北市、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與金門縣分別為10,244元、11,832元、14,794元、11,066元、10,244元、11,890元與8,798元(人/月),其差距比例分別為100%、116%、144%、108%、100%、116%與86%。然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尚無法源依據,可依地方自治權限,自訂高於基本工資之生活工資(living wage)。 四、自19世紀70年代起,在英國工業區即開始出現生活工資概念,工人要求工資應能夠讓其與家人生活得以衣食無憂。以英國2013年最低工資為例,每小時6.2英鎊,但生活工資在倫敦每小時8.8英鎊、倫敦以外每小時7.65英鎊。同時,以美國加州為例,已有Berkeley、Los Angeles、Oakland等城市訂有生活工資法令(Living Wage Ordinances)。 五、本修正草案係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各行政區域之生活費用差距,另以自治法規訂定高於基本工資之生活工資,以促進社會和諧與經濟發展。 六、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故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另以自治法規訂定各行政區域之生活工資。 七、訂定生活工資並不會造成雇主成本增加、利潤降低、損害勞工工作機會;反倒因將工資提升至最低生活工資以上,可藉此提高勞工之工作品質、促進生產效能。 八、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與中央政府共同分擔解決社會貧窮問題之責任,唯有全體政府機關一致努力,方能讓年輕人與全民共享經濟繁榮發展之果實與遠離低薪之惡夢。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至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或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限期給付工資或第三十三條調整工作時間之命令。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五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一、修正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二、訂定違反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之行政處分規定,並得公布違法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