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吳育昇
吳育昇
王廷升
王廷升
連署人
蔡錦隆
蔡錦隆
吳育仁
吳育仁
江啟臣
江啟臣
王育敏
王育敏
徐少萍
徐少萍
邱文彥
邱文彥
蔣乃辛
蔣乃辛
鄭汝芬
鄭汝芬
陳鎮湘
陳鎮湘
紀國棟
紀國棟
林鴻池
林鴻池
張嘉郡
張嘉郡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王惠美
王惠美
楊玉欣
楊玉欣
廖正井
廖正井
蘇清泉
蘇清泉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或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既成道路者,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九條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一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
「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本文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且經主管機關認證之既成道路,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同屬不得自由使用收益之不動產,故於第二項增列「具有公用地役關係,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既成道路」亦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以符合法律應公平保護、適用之憲法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