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蕭美琴
蕭美琴
蘇震清
蘇震清
尤美女
尤美女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應元
李應元
黃偉哲
黃偉哲
林岱樺
林岱樺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添財
許添財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田秋堇
田秋堇
高志鵬
高志鵬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智傑
許智傑
陳節如
陳節如
邱志偉
邱志偉
陳亭妃
陳亭妃
蔡其昌
蔡其昌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分割或符合企業併購法之併購、合併、收購、股份轉換、符合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以及其他須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或於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七十二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本條第五項所列事項因涉公司重要人事異動或業務變革,影響股東及債權人權益甚鉅,故應於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以昭慎重。 二、此外,「企業併購法」第四條特就實務上「併購」二字,細分為「合併、收購、分割及股權轉換」遂融合「須經公司法特別決議始能通過之事項」,為鞏固本項立法旨趣,遂將影響股東及債權人權益至鉅之條款均具體明文列舉於本項,以免適用上扞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