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盧秀燕
丁守中
丁守中
羅淑蕾
羅淑蕾
徐欣瑩
徐欣瑩
蘇清泉
蘇清泉
連署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邱文彥
邱文彥
王惠美
王惠美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學聖
陳學聖
王育敏
王育敏
孔文吉
孔文吉
吳育仁
吳育仁
詹凱臣
詹凱臣
廖正井
廖正井
李貴敏
李貴敏
張嘉郡
張嘉郡
江惠貞
江惠貞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使法律用語統一,爰將法規中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
第五條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勞動部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第五條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勞工保險機構辦理本法規定各項業務所需費用,由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編列之預算支應。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使法律用語統一,爰將法規中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