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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盧秀燕
羅明才
丁守中
羅淑蕾
徐欣瑩
連署人
邱文彥
王惠美
蔣乃辛
呂玉玲
陳學聖
王育敏
孔文吉
吳育仁
詹凱臣
張嘉郡
江惠貞
李貴敏
蘇清泉
陳鎮湘
廖正井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有關衛生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辦理。
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改組升格為「勞動部」,為避免民眾混淆,及使法律用語統一,爰將法規中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