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秉叡
吳秉叡
連署人
蔡煌瑯
蔡煌瑯
管碧玲
管碧玲
趙天麟
趙天麟
葉宜津
葉宜津
許智傑
許智傑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添財
許添財
陳歐珀
陳歐珀
蔡其昌
蔡其昌
林淑芬
林淑芬
李俊俋
李俊俋
陳節如
陳節如
黃偉哲
黃偉哲
何欣純
何欣純
蕭美琴
蕭美琴
李應元
李應元
鄭麗君
鄭麗君
尤美女
尤美女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獲物。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 第八十條之一 大陸船舶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扣留者,得處該船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船舶為漁船者,得處其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駕駛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所定之罰鍰,由海岸巡防機關執行處罰。
一、修訂本條文。 二、參酌《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20條之規定:未經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船舶、設備及採(捕、撈)獲物: (一)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從事生物資源或非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二)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之探勘、開發、管理、養護。 經許可後,違反許可內容或目的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採(捕、撈)獲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