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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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僅以眷屬身分而未涉及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或使用職銜名器時,得排除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 第九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七、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
一、第三項新增。
二、公務人員因行政中立禁止從事政治活動或行為,考量公務人員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為公職候選人時,公務人員以眷屬之身分為其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血親之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乃人之常情,應明文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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