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陳其邁
陳其邁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邱議瑩
邱議瑩
許添財
許添財
陳唐山
陳唐山
陳節如
陳節如
何欣純
何欣純
蔡其昌
蔡其昌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應元
李應元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尤美女
尤美女
管碧玲
管碧玲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九條 機關辦理財產之標售、出租、設定地上權或簽訂公共建設投資、合作開發、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信託或以使用土地權利金或租金出資契約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將資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第九十九條 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一、政府之國庫行為在現代商業社會中,其種類繁多,非僅限於第二條規定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之態樣,因此對於其他國庫行為亦有必要將之加以規範。 二、目前非屬第二條之採購,非僅限於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建,經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等行為,且其規範亦不應僅限於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有必要擴大其範圍。 三、目前對於其他國庫行為之規範,散見於其他法律,然其規範特定,恐有掛萬漏一之虞,且其他法律規範之資訊均未如政府採購公報之開放、透明,因此修正本條規定,將其他國庫行為在無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仍須回歸政府採購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