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蔡其昌
蔡其昌
邱議瑩
邱議瑩
陳其邁
陳其邁
鄭麗君
鄭麗君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唐山
陳唐山
姚文智
姚文智
許添財
許添財
李俊俋
李俊俋
陳明文
陳明文
趙天麟
趙天麟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尤美女
尤美女
陳節如
陳節如
李應元
李應元
管碧玲
管碧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十四條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第六十四條 於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內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任意拋棄、焚燒垃圾或廢棄物。 二、將車輛開入禁止車輛進入或停放於禁止停車之地區。 三、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
一、對於公告禁止破壞生態、污染環境及危害安全之行為,目前僅處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罰則過輕,與其所形成之生態、環境、安全之危害相差過多,其扼止效果不大,無法有效防範。 二、將原條文第三款改列於第二項,並大幅提高其罰鍰及範圍,由主管機關視其危害狀態而加以裁量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