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連署人
楊玉欣
楊玉欣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郁方
林郁方
詹凱臣
詹凱臣
紀國棟
紀國棟
鄭汝芬
鄭汝芬
江惠貞
江惠貞
馬文君
馬文君
吳育仁
吳育仁
蘇清泉
蘇清泉
廖正井
廖正井
呂學樟
呂學樟
林明溱
林明溱
張嘉郡
張嘉郡
王廷升
王廷升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國有財產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九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讓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其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之。 第四十九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讓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售與有合併使用必要之鄰地所有權人。 第一項及第三項讓售,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之。
鑒於非六都之台灣其他縣市地區,其民眾使用土地之方式迥異於六都,多為安身立命之用。部分民眾承租國有土地,也僅是為了棲身所需,並非如六都炒作土地。然而現階段政府僅以法規命令限制位於直轄市以外區域,且併計鄰接之國有土地面積在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以下,方允許讓售。如此面積並不符合非直轄市民眾之土地使用方式,也造成民眾之困擾,較之標售規定限於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較為合理。故比照標售面積之規定,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讓售面積不得超過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