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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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用、離婚賠償、贍養費、重大災害賠償等,聲請假扣押,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或免於提供。 | 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
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等關係,因涉及至親,故相關權利中非一般財產權關係可擬,常常涉有感情、情緒、性情等因素,故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用、離婚賠償、贍養費,如果必須進入訴訟程序,往往是債權人無奈的選擇,如又有高門檻,常使債權人望而卻步,又如稍早的九二一地震、最近的七三一高雄氣爆,受災戶災情慘重,大部財產因災變毀於一旦,提供高額假扣押之擔保顯有重大困難,且應負責任者,很容易脫產,故應降低擔保額度或提供免供擔保為假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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