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周倪安
周倪安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葉宜津
葉宜津
何欣純
何欣純
許添財
許添財
林岱樺
林岱樺
黃偉哲
黃偉哲
林佳龍
林佳龍
尤美女
尤美女
蘇震清
蘇震清
姚文智
姚文智
李應元
李應元
蔡煌瑯
蔡煌瑯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用、離婚賠償、贍養費、重大災害賠償等,聲請假扣押,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或免於提供。 第五百二十六條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在婚姻、父母子女、監護等關係,因涉及至親,故相關權利中非一般財產權關係可擬,常常涉有感情、情緒、性情等因素,故因而發生的請求權,包括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用、離婚賠償、贍養費,如果必須進入訴訟程序,往往是債權人無奈的選擇,如又有高門檻,常使債權人望而卻步,又如稍早的九二一地震、最近的七三一高雄氣爆,受災戶災情慘重,大部財產因災變毀於一旦,提供高額假扣押之擔保顯有重大困難,且應負責任者,很容易脫產,故應降低擔保額度或提供免供擔保為假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