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周倪安
周倪安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蘇震清
蘇震清
黃偉哲
黃偉哲
鄭麗君
鄭麗君
陳其邁
陳其邁
蔡煌瑯
蔡煌瑯
陳亭妃
陳亭妃
陳唐山
陳唐山
管碧玲
管碧玲
何欣純
何欣純
李應元
李應元
姚文智
姚文智
林淑芬
林淑芬
陳歐珀
陳歐珀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退回程序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四十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第一項不修正。 第二項刪除。 發表意見不同,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正確或錯誤之認定,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當然更及於所謂人民公僕之公務機構,故第二項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