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賴振昌
賴振昌
葉津鈴
葉津鈴
周倪安
周倪安
連署人
葉宜津
葉宜津
李應元
李應元
蔡煌瑯
蔡煌瑯
蘇震清
蘇震清
管碧玲
管碧玲
陳唐山
陳唐山
林淑芬
林淑芬
黃偉哲
黃偉哲
陳亭妃
陳亭妃
鄭麗君
鄭麗君
姚文智
姚文智
陳歐珀
陳歐珀
何欣純
何欣純
陳其邁
陳其邁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集會遊行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發表意見不同,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正確或錯誤之認定,而運用公權力加以禁制之規制,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進而以集會、遊行方式表達,應認為受憲法之保障,當然更及於所謂人民公僕之公務機構,故公署應予刪除,且相關刑期也不宜過重,故修正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