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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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十條 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
發表意見不同,為主觀之價值判斷,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正確或錯誤之認定,而運用公權力加以禁制之規制,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進而以集會、遊行方式表達,應認為受憲法之保障,當然更及於所謂人民公僕之公務機構,故公署應予刪除,且相關刑期也不宜過重,故修正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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