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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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條 客貨兩用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客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式或隨車配附非固定式之間隔裝置,載貨空間之車窗應裝設固定式金屬欄杆。 二、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載貨不得超過核定之載重量,兼載客、貨時其載貨與載客空間,應完整裝置固定間隔,並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代用客車,應依下列規定: 一、代用大客車車身應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車身設門及固定扶梯,加設立位者,應裝拉桿。 二、代用小客車車身得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後車門得加裝踏板,不須裝扶梯。但不得設立位。 三、駕駛室與後車廂應隔開,代用客車如其中間或後車廂左右兩邊開有車窗者,應加裝金屬欄杆。 四、車身內兩側設置固定翻動式座椅。 五、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座位及立位人數,兼載客、貨時,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原經交通部車型審查通過之國內量產中之小客貨兩用車,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出廠者,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三款第二目後段之規定。 | 第八十七條 客貨兩用車,應依左列規定: 一、載客與載貨空間應裝設固定之間隔物區隔,載貨空間之車窗應裝設金屬欄杆。 二、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人數,載貨不得超過核定之載重量,兼載客、貨時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代用客車,應依左列規定: 一、代用大客車車身應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車身設門及固定扶梯,加設立位者,應裝拉桿。 二、代用小客車車身得為金屬或木製之固定廂式,後車門得加裝踏板,不須裝扶梯。但不得設立位。 三、駕駛室與後車廂應隔開,代用客車如其中間或後車廂左右兩邊開有車窗者,應加裝金屬欄杆。 四、車身內兩側設置固定翻動式座椅。 五、載人不得超過核定之座位及立位人數,兼載客、貨時,不得超過核定之總重量。 原經交通部車型審查通過之國內量產中之小客貨兩用車,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出廠者,應符合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條第三款第二目後段之規定。 |
一、將「左列」修正為「下列」,以符法制用語。
二、配合客貨兩用車實務使用需要,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增訂載客與載貨空間之間隔裝置,除為固定式外,亦得隨車附有具間隔功能之間隔裝置。
三、另配合第一款修正,於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增訂客貨兩用車如係採隨車附有具間隔功能之間隔裝置,於兼載客、貨時其載貨與載客空間,應裝設固定該等間隔裝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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