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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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全縣(市)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 第五條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但H5N1流感之全國首例,加發新臺幣九萬元。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全縣(市)地區當年度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
一、由於近年各國對於人類感染各亞型禽流感之病例監測趨向採用統一名稱,衛生福利部業於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部授疾字第一○三○一○○九二七號公告修正「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將「H5N1流感」及「H7N9流感」等新興A型亞型流感整併為「新型A型流感」。
二、有關九十七年修正條文,增訂第一項第一款但書加發通報H5N1流感全國首例獎金之規定,係鑑於當時認為H5N1流感病毒,將引發最近一次全球流感大流行,由於其攸關國民生命、社會安定與經濟發展,如能及早發現全國首例病例,將有助於推展防疫工作。
三、現因流感大流行防治作為漸趨完備,考量各亞型禽流感監測與防治之整體一致性,爰刪除第一項第一款但書,不再加發H5N1流感全國首例之通報獎金。
四、第二項未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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