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為修正「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九條條文,請查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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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事業之氣源成本變動時,應按其變動金額同步調整其從量費,並於調整之日起七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事業供應之氣源種類變動時,其新氣源種類天然氣之從量費,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新氣源種類天然氣之從量費,四捨五入取小數二位,計算公式如下: (新氣源種類天然氣每立方公尺之稅前購入成本+(原核定之稅前從量費─原氣源種類天然氣每立方公尺之稅前購入成本)×(新氣源種類熱值/原氣源種類熱值))×(1+營業稅率)。 事業依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調整天然氣售價或基本收費時,應提供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分離會計報表(包括部門別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及其他必要之成本報表與資料。 前項所稱其他必要之成本報表名稱及內容如下: 一、事業總營運成本分離表:彙總事業之年度總營運成本。事業應就最近三年度及預計未來三年度平均數,依附件一提報之。 二、事業資金成本計算表:彙總事業填報之費率基礎,並計算其資金成本之歸屬與分攤。事業應就最近三年度及預計未來三年度平均數,依附件二提報之。 三、事業氣體費率計算表:彙總事業之營運成本與資金成本,以計算填報之費率。其中包括預計未來三年度之年平均配氣量及用戶數,依附件三提報之。 四、一般共同成本分攤方法明細表:彙整事業分攤一般共同成本之各項基礎,依附件四提報之。 五、薪資分離明細表:事業於費率計算中,有關薪資成本分離之金額及比例,依附件五提報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 第九條 事業之氣源成本變動時,應按其變動金額同步調整其從量費,並於調整之日起七日內,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事業依據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調整天然氣售價或基本收費時,應提供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書、分離會計報表(包括部門別損益表及部門別資產負債表)及其他必要之成本報表與資料。 前項所稱其他必要之成本報表名稱及內容如下: 一、事業總營運成本分離表:彙總事業之年度總營運成本。事業應就最近三年度及預計未來三年度平均數,依附件一提報之。 二、事業資金成本計算表:彙總事業填報之費率基礎,並計算其資金成本之歸屬與分攤。事業應就最近三年度及預計未來三年度平均數,依附件二提報之。 三、事業氣體費率計算表:彙總事業之營運成本與資金成本,以計算填報之費率。其中包括預計未來三年度之年平均配氣量及用戶數,依附件三提報之。 四、一般共同成本分攤方法明細表:彙整事業分攤一般共同成本之各項基礎,依附件四提報之。 五、薪資分離明細表:事業於費率計算中,有關薪資成本分離之金額及比例,依附件五提報之。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目前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之天然氣,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氣源種類之不同,分為天然氣一(熱值八九○○仟卡/立方公尺)與天然氣二(熱值九七○○仟卡/立方公尺)兩種,差異主要在熱值不同。增(改)供不同種類之天然氣,因單位熱值變化甚大,將影響公用天然氣事業之配氣量,有另為核定天然氣售價之必要,爰增訂第二項。 三、現行天然氣事業法對於公用天然氣事業增(改)供不同種類天然氣之從量費計算,並未為相對應之規定;考量同時供應天然氣一與天然氣二之公用天然氣事業,其兩種天然氣之從量費應依等同之單位熱值毛利計算,爰增訂第三項。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依序遞移為第四項及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