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惠貞
江惠貞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蘇清泉
蘇清泉
蔡錦隆
蔡錦隆
張嘉郡
張嘉郡
王廷升
王廷升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廖正井
廖正井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徐少萍
徐少萍
吳育昇
吳育昇
紀國棟
紀國棟
林鴻池
林鴻池
鄭汝芬
鄭汝芬
吳育仁
吳育仁
楊玉欣
楊玉欣
江啟臣
江啟臣
邱文彥
邱文彥
陳鎮湘
陳鎮湘
盧秀燕
盧秀燕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一、根據勞動部最新「國際勞動統計」,我國去年平均年工時達2,124小時,為全球第4高,然比我國年工時更長之新加坡、香港、韓國勞工,平均薪資皆高於我國,新加坡甚至為我國之兩倍,此現象被我國媒體稱之為「窮忙族」。以工時降幅而言,我國11年來工時僅下降52小時,韓國已下降261小時。 二、我國流行以「周休二日」作為一般勞工休假之代名詞,然以現行工時「雙周84小時」而言,並非例行之周休二日,部分企業規定勞工須每隔幾周就補班數小時,產生較為零碎之工時。國際勞工組織(ILO)已於1935年通過「40小時工作周公約」,為使我國工作時數漸符國際潮流,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草案,降低我國勞工每周工作總時數至每周4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