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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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
一、根據勞動部最新「國際勞動統計」,我國去年平均年工時達2,124小時,為全球第4高,然比我國年工時更長之新加坡、香港、韓國勞工,平均薪資皆高於我國,新加坡甚至為我國之兩倍,此現象被我國媒體稱之為「窮忙族」。以工時降幅而言,我國11年來工時僅下降52小時,韓國已下降261小時。
二、我國流行以「周休二日」作為一般勞工休假之代名詞,然以現行工時「雙周84小時」而言,並非例行之周休二日,部分企業規定勞工須每隔幾周就補班數小時,產生較為零碎之工時。國際勞工組織(ILO)已於1935年通過「40小時工作周公約」,為使我國工作時數漸符國際潮流,爰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修正草案,降低我國勞工每周工作總時數至每周40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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