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邱議瑩
邱議瑩
劉建國
劉建國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陳其邁
陳其邁
李昆澤
李昆澤
李俊俋
李俊俋
陳唐山
陳唐山
蕭美琴
蕭美琴
段宜康
段宜康
管碧玲
管碧玲
林淑芬
林淑芬
陳節如
陳節如
尤美女
尤美女
蔡煌瑯
蔡煌瑯
蔡其昌
蔡其昌
柯建銘
柯建銘
何欣純
何欣純
田秋堇
田秋堇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智傑
許智傑
姚文智
姚文智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第三十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將勞工法定工時由現行「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修正為「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以符合國際公約規範與世界先進國家縮短工時之趨勢。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兩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特殊之勞工,應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 第三十六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為消除公、私部門休假制度「一國兩制」之不公平情形,修正本條文,改為全面實施週休二日。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或例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修正例假日加班費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