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志鵬
高志鵬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許智傑
許智傑
連署人
薛凌
薛凌
陳歐珀
陳歐珀
姚文智
姚文智
陳唐山
陳唐山
陳其邁
陳其邁
陳節如
陳節如
鄭麗君
鄭麗君
邱議瑩
邱議瑩
黃偉哲
黃偉哲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秉叡
吳秉叡
蔡煌瑯
蔡煌瑯
李昆澤
李昆澤
管碧玲
管碧玲
蕭美琴
蕭美琴
段宜康
段宜康
林淑芬
林淑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考試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九人。 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為符合政府人事精簡精神,將考試委員名額降低為九人。
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四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五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為避免考試委員淪為酬庸,並降低政府財政負擔,將考試委員任期改為四年。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修正條文,自第十三屆考試委員起適用。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明定下一屆考試委員開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