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陳碧涵
陳碧涵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蔡正元
蔡正元
蔡錦隆
蔡錦隆
呂學樟
呂學樟
蔣乃辛
蔣乃辛
詹凱臣
詹凱臣
曾巨威
曾巨威
江惠貞
江惠貞
盧嘉辰
盧嘉辰
陳鎮湘
陳鎮湘
羅明才
羅明才
廖正井
廖正井
楊玉欣
楊玉欣
馬文君
馬文君
李桐豪
李桐豪
徐少萍
徐少萍
鄭汝芬
鄭汝芬
潘維剛
潘維剛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仁
吳育仁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三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護理機構對前項評鑑及督導考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第二十三條之一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需要,辦理護理機構評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護理機構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前項評鑑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評鑑、督導考核,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或團體辦理。
一、參照醫療法第二十八條及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應為評鑑之規定。 二、為使護理機構之評鑑及督導考核具強制性,於第二項增訂護理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原第二項之規定,則將其移列至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三項。
第二十三條之二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護理機構評鑑,應將各機構之評鑑結果、有效期間及類別等事項,予以公告。 護理機構於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內,有違反本法或本法所定之命令,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其違反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調降其評鑑合格類別或廢止其評鑑合格資格。 護理機構評鑑之對象、項目、方式、評等與其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現行醫療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於本條新增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評鑑結果辦理事項,以及受評鑑護理機構合格效期內之違規處理規定。 三、由原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移列至本條第三項,並明文新增子法授權之依據。
第三十一條之一 違反依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設置標準者,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置許可。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醫療法第一百零二條及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新增護理機構違反設置標準之處罰,處罰係先要求機構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再予以罰鍰、停業處分之處罰。
第三十一條之二 護理機構依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接受評鑑,經評鑑不合格者,除違反依第十六條所定標準,依前條規定處罰外,應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其屬收住式護理機構,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他護理機構,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停業期滿仍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設置許可。
一、本條新增。 二、參照老人福利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新增護理機構經評鑑不合格者之處罰,及評鑑不合格者,停業期滿仍未改善完成者,得廢止設置許可之規定。 三、查本法第三十一條之一針對違反設置標準者已訂定罰則,故本條處罰僅針對評鑑結果不合格者,以避免裁罰時適用標準不一之情形。 四、另考量護理機構類型,區分收住式護理機構及其他護理機構(如居家護理機構),前者照顧之強度與時間均較後者為高,故罰鍰額度有所區分。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或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護理人員公會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之停業處分。 護理人員公會違反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配合新修正之第二十三條之一規定,相關罰則併同新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