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十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 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之,並應全程錄音錄影。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十條 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前,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並充分揭露其風險。 前項涉及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者,應向金融消費者充分說明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權利,以及拒絕同意可能之不利益;金融服務業辦理授信業務,應同時審酌借款戶、資金用途、還款來源、債權保障及授信展望等授信原則,不得僅因金融消費者拒絕授權向經營金融機構間信用資料之服務事業查詢信用資料,作為不同意授信之唯一理由。 第一項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進行之說明及揭露,應以金融消費者能充分瞭解方式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交易成本、可能之收益及風險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之重要內容;其相關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一、金融糾紛發生之際,常見業者與消費者各執一詞,前者主張已盡說明與揭露義務,後者卻直呼前者說謊、商品說明與風險告知付之闕如,此種狀況屢見不鮮。因此,即便進行訴訟,法官在雙方皆缺乏證據下,也只能進行自由心證;換言之,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是否被落實確有疑義,而爭議發生之際亦未見能有效保護消費者。
二、有鑑於此,為達成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立法目的,並協助金融消費糾紛中之兩造有所依循,以維公正且公平之裁判。本席特提案修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十條,要求金融服務業者就其所推介或販售之商品、服務及所訂定契約之內容,於進行說明與揭露風險時,應全程錄音錄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