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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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條 教師得組成提升其教師專業及教學品質之組織。 前項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 第二十六條 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市)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 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 各級教師組織之設立,應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立案。 地方教師會須有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加入,始得設立。全國教師會須有半數以上之地方教師會加入,始得成立。 |
一、教師法修正後,已將教師納入勞動三法適用對象,有關教師權益之保障與救濟事項,已可循教師產業工會或教師工會尋求救濟,如屬行政處分之措施,得依訴願法之規定辦理,非屬行政處分之措施,而為教師或教師工會與其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發生之勞資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之調解、仲裁及裁決等程序提起救濟,故現行三級教師會之組織亦應轉型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以提升教師專業自主及教學品質。
二、人民有自由結社之權利,教師組織已轉型為專業組織,地方教師會及全國教師會之組成回歸人民團體法之規範,爰現行第二項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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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條 (刪除) |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如下: 一、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二、與各級機關協議教師聘約及聘約準則。 三、研究並協助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四、監督離職給付儲金機構之管理、營運、給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六、制定教師自律公約。 |
一、本條刪除。
二、因應教師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之權利,未來教師會與教師工會將並存。因此,本法所定教師組織轉型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其任務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於章程中明定,爰本條規定予以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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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刪除) | 第二十八條 學校不得以不參加教師組織或不擔任教師組織職務為教師聘任條件。 學校不得因教師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或解聘及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
一、本條刪除。
二、本條原以維護教師擔任教師會職務或參加活動之權利。為因應教師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從而本法所定教師組織轉型為教師教學研究之專業組織,本條已無規定之必要,爰予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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